花了兩年多時間,準備及召開了十多個內外會議,及發出了超過一百個電郵,佔用了我大部份為總會工作時間的“兩會合併” 計劃,終於因為超越了我方能力所及的原因而告吹!詳情已在1月22日的會員大會中完整交代了。
思量多日,再相約對方,要求安排時間與對方所有會員會面。藉以親自解說我會立場,分析形勢及我會如何跟進處理計劃等等。鼓其餘勇,希望對方能面對現實,避免需要在2月下旬將事件提昇至國際層面。
有幸對方一反常態地迅速回應,安排了會面在2月7日下午進行。對方出席會員共有十多名。在我表述了所有資料之後,對方會員提出了不少問題,我亦盡力一一作答,令出席者全面理解我的用心。三個小時的會面在融洽氣氛下結束。
會談中有一小環節。促使我後來好奇地繼續研究。
會談中我提出我會由1990年開始,遠在對方成立之前,已被確認為一個「國家體育會」(National Sport Association),一直接受政府「整體撥款」(Block Grant)。而對方只屬於一般體育團體,一如香港所有體育團體,可按活動每次申請「個別活動」(Project Base)的資助。
對方就此提出異議,認為他們同樣已加入「港協暨奧委會」,即表示他們亦屬一個「國家體育會」。
我當時不作爭論。因為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」早前發給我會的函件中已清楚表明。及後查閱其他相關資料,發現一個有趣的事實。
「港協暨奧委會」前身為「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」,成立於40年代。1951年正式獲認可為「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」(國際奧委會)成員。1999年改名為「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」。
「港協暨奧委會」包含兩個組織的功能:「香港體育協會」及「香港奧林匹克委員會」。
若根據「國際奧委會」章程,每一項體育運動在每一個地區/國家,只可以有一個認可的體育組織代表。因此,當某體育組織加入了所屬地區/國家的「奧林匹克委員會」,亦可認定為該地區/國家的「國家體育會」。
但因「港協暨奧委會」同時亦是「香港體育協會」。因此應該可以容納其他合乎「香港體育協會」章則的組織加入。於是,加入了「港協暨奧委會」,就是否確認了「國際奧委會」章程中所指的「國家體育會」地位呢?
查「港協暨奧委會」網頁所列之“體育總會通訊錄”(據知是按入會先後排名的),首三名會員分別是:域多利遊樂會、南華體育會及香港中華基督教青年會。難道它們都是致力於專項運動發展的「國家體育會」?
有趣,有趣!有時間再深研。